龙宗智:如何发展刑事辩护的专业主义?

选择字号:   本文共阅读 4434 次 更新时间:2024-05-02 00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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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宗智 (进入专栏)  

 

龙宗智,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。本文为作者在西政刑辩院成立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。

我发言的题目是,刑事辩护的专业主义发展。选择这个题目,有以下几个原因,也是这个命题的价值:

第一,比较符合单元讨论的主题: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。所谓高质量发展,我认为首先是刑事辩护的专业主义发展,即能够通过对要件事实的证据分析,对量刑情节的专业论证,对辩护观点的充分展开,推进有效辩护,使司法机关能够最大限度地接受辩护意见。这种专业主义的辩护,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核心。

第二,比较符合教授的视角。法学学者谈辩护,当然也需要考虑一些专业外的因素,因为中国的法治绝不仅仅是由专业因素构成的,但作为教授,当然重点是谈专业,这点大家应当也理解。

第三,比较适应目前刑事辩护面临的客观形势。目前客观形势是什么?我认为,是律师业务发展受到一些影响,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:一是经济下行的影响。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遇到较大的困难;国内经济情况也很不乐观,政府债务风险凸显,当事人付费难度也增大了。

二是行业内卷的影响。我国法学学生培养采取大众化模式,同时在律师队伍建设方面,行业保护意识不足,行业门槛过低,使这个队伍包括刑辩队伍日益庞大,导致行业内过度竞争,内卷严重。前不久有个律师行业调查,称有较大数量的年轻律师只能解决温饱问题。

三是科技发展包括人工智能发展的影响。一些简单的律师业务在科技发展过程中逐步被人工智能代替。即使在目前,一般的法律问题,当事人上网查一下,或用人工智能软件问答一下,通常也能解决。

四是某些司法政策也使刑辩受到一些影响。例如,认罪认罚的普遍适用压缩了辩护空间;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辩护空间相对有限;涉黑案件的有效辩护比较困难。

在困难和挑战面前,刑事辩护及刑辩律师如何发展,作为教授,我只强调一点,就是专业主义。律师业务内卷再严重,专业高手也有一席之地。同时,中国法律的技术性也在日益增强,因此专业化的意义日益凸显。

鉴于目前的状况,如何发展刑事辩护的专业主义路径,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:

第一,专业主义要求尽量靠近法官的思维,从而促成有效辩护。

刚才发言的胡云腾专委也说过这个观点,就是辩护要有法官思维。关于辩护人的水平和辩护的质量,有一个判断标准,就是看他实际上说给当事人听的还是法官听的。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的辩护,是说给他的刑辩委托合同的对方,即当事人和他的亲友听的,去迎合他们的态度和观点,让他们认为辩护人帮当事人说了话。这些辩护人并不过多地考虑法官是否接受这些观点。

专业主义的辩护,就要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尽量靠近法官的思维(我曾经讲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也要有法官思维,而不是仅从控诉角度看待案件)。也就是说,尽量以法官的观点比较公平客观地看待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。

为何称“靠近”,这是指立足于辩护人的功能,尽量靠近,而不是要求和法官思维完全一致,否则就不要当辩护人了。尽量靠近,就是注意法官会如何看待这个案件,在法官的思维框架内,尽量揭示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一面;有时也要帮助法官打破既有的思维框架和案卷束缚,看到隐藏于案卷中或案卷本身未能揭示的一些问题。

靠近法官思维,在操作上要注意两点:一是审查案件时的法官眼光。拿到一个案件,通过阅卷、会见当事人,必要时做一些自己的调查,然后比较公允客观地,像法官一样审查这个案件,是否构成犯罪,构成何种犯罪,犯罪情节轻重等,对案件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。这一点我们很多刑辩律师做不到,他们“入戏”太深,一开始就是当事人思维,只看对被告有利的方面,不看其不利之处,实际上对案件整体缺乏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。

二是用靠近法官的思维展开辩护。质证、举证与辩论,尽量考虑辩护观点对一个有正常法律思维的法官而言能否接受,如何接受。而“入戏”太深的辩护人,会把自己预先设置的立场极端化,甚至发表质证和辩护意见时,在法庭上自己说得很动情,但法官、检察官无动于衷。国外有个讽刺律师的笑话:被告人听了律师的辩护说,辩护人你讲得太好了,现在我都相信我没有杀人了。但是在场的专业人士很可能觉得律师在无根据地乱说。

第二,专业主义刑辩,应当专打“空档”,不发乱拳。我曾经引用美国科恩教授的说法:“辩护律师就像一位专打空处的拳击家,他只要看到一个弱点、一个枝节问题、一个致命的空隙,就紧紧抓住不放,大做文章,把它发挥得淋漓尽致”。证据分析也好,刑事辩护也好,专业主义都要求在有争议问题上展开,就是作专打空档的“拳击家”。

目前的刑辩现实却往往不是这样,不少辩护人是“逢诉必反”——凡是公诉人的观点,我一律反对,一律驳斥。当然可能有时也起作用,“乱拳打死老师傅”。但从专业主义眼光看,一是缺乏重点,没有在空档即相对薄弱、相对模糊的环节展开,更谈不上“发挥得淋漓尽致”。二是显得不理性,不讲道理,辩护意见很难受到尊重。

比如,一个合同诈骗共同犯罪案件,律师围绕每一个公诉要件事实全面反驳,既没有欺骗又没有非法占有,因此不构成犯罪。但是这个案件的证据状况是,被告人欺骗了对方没有任何疑问,主观证据、客观证据几十个,而且没有反证。这种情况下,律师作无罪辩护也不应当否认存在欺骗,而应当在民事欺骗和刑事诈骗的区别上做文章,同时辩护不存在非法占有故意与行为。就是说专业主义要求刑辩有退有进,有理有利有节。

第三,专业主义要求刑事辩护以证据为中心,充分关注要件事实,尽量搜集证据,善于证据分析。

为什么要以证据为中心?

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,主要强调证据的核心价值,以使侦查、起诉的证据能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。我前不久参加了最高检的研讨会以及相关文件征求意见会,检察机关强调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,加强证据体系构建。那么应对审判以证据为中心,指控以证据为中心,作为辩护人,当然也应当以证据为中心展开辩护。刑事审判的本质是证据裁判,在司法实务中,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,争辩的大部分问题是证据事实问题。

以证据为中心,不仅要善于审查、运用现有证据,也要注意搜集辩护证据,以打破案卷支持的指控体系。有不少律师这方面做得很好。比如,我最近参加的一个历经十六年经过七个审判程序的商业秘密案,这是一个老案件,还有多少取证空间?但新参加的年轻律师,开庭前在涉案公司待了好几天,了解与案情相关的生产流程乃至技术细节,还到外地调查,搞了一批新的证据,工作做得很细,为辩护打下了较好的基础。

以证据为中心,还需要适当处理单纯的程序问题。我虽然以程序法为研究方向,但认为一般情况下,辩护的重点在证据事实、在法律适用,即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,少数情况下,程序的重要性突显,如管辖问题。程序问题也要注意区分大小轻重。

第四,专业主义与辩护人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较真精神可以协调,但即使是“死磕”,也要以专业主义为基础。

强调专业主义,可能有些律师会提出另一种意见,有些案件的专业主义作用不大,而是需要勇气,包括在程序和实体上“死磕”以及庭外辩护等。我不否认有些案件仅靠专业主义解决不了问题,有时需要一点较真的精神。而且,有时候在法庭内辩护得不到合理尊重的情况下,庭外辩护有时也有某种合理性。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、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、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,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、公正性。但是不能否认,普通案件,百分九十以上的案件,有效辩护主要还是靠专业主义的展开。

而且即使是“死磕”,我认为也需要以专业主义的判断作为基础。例如,最近有所谓“占坑律师”的问题引起关注。网上还开展征文及占坑律师问题大讨论,并且对有关方面的做法包括参与的法援律师进行批判。

我认为,批判占坑的律师,精神可嘉,但在讨论中有些判断和说法是否准确适当和可以商榷。

例如,整个的讨论以及批判“占坑”的前提命题是: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,何者优先。当然,我们承认,在同等条件下,委托律师优先。

但是这里还有一个前提是,当事人的意志优先还是亲属意志优先,结论应该是当事人意志优先,因为亲属毕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“当事人”,其代行委托权的行为不能背离当事人意志。因此,当事人如果坚持申请法律援助但家属要委托律师,应当尊重当事人意志。

不过,当事人在羁押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,因此应当允许其与家属沟通,这里涉及一个家属会见和沟通权问题。这才是问题的实质。吴洪琪教授在《现代法学》刚发的一篇文章与我的观点一致。

然而,我也要劝告,不要过分乐观地认为,信息沟通就能说服当事人本人。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,有些案件用委托律师而不用法援律师对当事人未必有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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